具體內容
省長你好!我想咨詢一下根據青海省落戶政策第六十一條有合法房產落戶。市(縣)外(含省外)戶籍人口在本地擁有合法房產的,允許本人及其配偶、未婚子女在合法房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落戶。所需材料:《戶口遷入審批表》、房屋不動產權證或房產證(尚未取得房產證的,憑購房合同、購房發票)、地名使用證;原戶口所在地居民戶口簿。因是剛交房不久房產證暫時辦不下來,有購房合同,門牌證。樂都區公安局給予回復是當事人未取得房產證,手續不全故不能辦理戶口遷移。但是說要是省內戶口的話就可以辦理,省外戶口必須要房產證。請問省長這樣的說法合理嗎?謝謝!
處理意見
關于海東市樂都區購房落戶有關問題的答復馬榮揚:你所反映海東市樂都區購房落戶有關問題,經樂都區公安局黨委研究決定,抽調專人對反映問題進行調查,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:根據青海省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第六十一條:有合法房產落戶。市(縣)外(含省外)戶籍人口在本地擁有合法房產的,允許本人及其配偶、未婚子女在合法房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落戶。所需材料:《戶口遷入審批表》、房屋不動產權證或房產證(尚未取得房產證的,憑購房合同、購房發票)、地名使用證;原戶口所在地居民戶口簿。目前,2020年4月23日已對馬榮揚辦理戶口遷移業務。如不服本答復意見,可自收到本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行政機關提出復查申請,如逾期不提出復查申請,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事項,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。
海東市樂都區公安局
2020年4月26日